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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1-04-16    标签:清大东方 清大东方消防培训 文章来源: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部局研究消防“放管服”改革会议和深化消防“放管服”改革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营商环境建设,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优化措施规范服务窗口建设

     

    凡地方政府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要求设置消防服务窗口,明确负责人、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受理、信息录入、办事登记、文书发放、查询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相关岗位业务,满足岗位服务要求。消防服务窗口要在明显位置公示业务范围、法律依据、工作流程、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内容,提供文书填写样本和纸质表格资料,提供电脑自助查询和在线咨询服务,印制发放办事指南,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优化消防审批前置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在实地检查时要重点核查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自贸区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改为部门间核查,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缩小消防审批范围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当事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按照《消防法》第60条、61条依法处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以及未履行告知承诺制而擅自营业的,按照《消防法》第58条第四款依法处理。严格执行部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中法核,统一执法尺度;审慎使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完善消防监管模式

     

    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服务指导为常态、以“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消防监管模式。完善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制度,认真贯彻总队《关于规范和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消〔2020〕161号),对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半年检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隐患”制度,提请省市政府划拨专项资金,聘请专家查隐患;同时推行专家检查服务制度,建立完善总队、支队级消防专家库,开展专家教学培训式检查。

     

    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省、市、县三级消防救援机构聘请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相关行业部门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大型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代表作为社会监督员、行政审批效能观察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意见建议,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效能。将96119热线与政府政务热线合并,每半年分析群众举报投诉、消防行政服务“好差评”等反映的问题线索,深入查找消防监督执法的突出问题,逐一提出改进措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

     

    工作要求加强工作领导

     

    营商环境建设是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推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筑牢人人都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者、营造者和受益者的思想共识,树立只要涉及消防事项的问题就要主动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主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把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各项措施与年度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并纳入年终业务考核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消防“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

     

    强化部门协同

     

    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对公安、民政、教育、行政审批等部门将消防审批设为前置的,要提请当地政府通过召开协调会、发送告知函等形式,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尽快调整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审批前置情况,确保优化服务措施落实落地。对当地政府要求消防救援机构配合认可场所消防安全的,要强化事后监管措施,对检查发现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抄告行政审批机关。对社会单位、群众反映的困难,在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解决,属于协助配合的要上前一步、积极沟通。

     

    严肃工作纪律

     

    要加强责任追究,用铁的纪律保障各项措施落实,清除执法积弊。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消防文员不得懒政怠政,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消防“放管服”改革大局。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出现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事件,要严肃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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